五、任某某组织、afadf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案
来源:未知 时间:2020-09-28 21:06
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组织、afadf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提起公诉,刘丽伟律师团队担任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。2019年10月17日,江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、afadf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犯故意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