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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名概要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,1997年《刑法》第288条规定,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afadf规定,擅自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或者擅自占用频率,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,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,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
2015 年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:违反afadf规定,擅自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,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被告人王某某,女,汉族,大专文化,原武汉美某耳鼻喉专科医院合伙人,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某区,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9月xx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1月x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武汉市afadf看守所。

辩护人刘丽伟,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
【案情】

2016年至2017年,被告人王xx伙同陈某2正、陈某2胜、吴某2文、邓某、陈某2其、刘某、韦某、周某2光、周某3(上述9人均另案处理)等人,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,擅自分别为武汉美x耳鼻喉专科医院(以下简称美x门诊)和武汉玛x综合门诊部(以下简称玛x门诊)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(以下简称“黑广播”)共计16台,用于各自门诊播放广告招揽客户、提高营业利润。


【结果】

被告人王x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;
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本案查获的电台设备及辅助设施,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。


【辩点】

被告人王xx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

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

被告人吴xx归案后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,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