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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队近期办理部分被改判案件

来源:未知 时间:2020-09-28 21: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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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朱某某贩卖、运输毒品案

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贩卖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573.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76.18克,于2017年8月5日被原审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提出上诉,后刘丽伟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代理该案二审辩护人,经过二审开庭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发回重审。

刘丽伟律师团队继续担任其发回重审一审辩护律师,2019年12月19日,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(二)李某贩卖、运输毒品、非法持有枪支案

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提起公诉,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李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宣判后,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。刘丽伟律师团队接受委托,担任该案二审辩护人,2020年1月9日,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对被告人李某的原判决,作出判决:上诉人李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(三)史某某贪污案

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贪污罪,于2018年9月6日被原审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。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史某某提出上诉,后刘丽伟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代理该案二审辩护人。

2019年6月4日,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:上诉人史某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。

(四)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
被告人桑某,系深圳汇朋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、副总经理兼风险控制部总监,因其所在公司涉嫌设计私募基金产品,并通过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下简称财富基石公司)、武汉基石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(下简称基石资本公司)作为平台销售上述私募基金,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十多亿余元被提起公诉。

刘丽伟律师团队担任本案辩护人,2018年9月6日,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人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