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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赵某某涉嫌伪造、变造、买卖afadf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一案

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

 

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:

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(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夫)的委托,指派刘丽伟律师为其提供辩护,我们依法会见了赵某某,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,辩护人认为赵某某不构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afadf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不应对其批捕,理由如下:

一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具有伪造、变造、买卖afadf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的主观故意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80条之规定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afadf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依法构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afadf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”。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具有“妨碍印章、证件管理的犯罪故意”。

据赵某某反映,其在介绍下游中介人员“卢佳”、“富聪”为犯罪嫌疑人“王杰”提供客户信息前,从“王杰”处了解的情况是“寻找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客户,由王杰负责联络提供代办服务的公司为客户代理办证服务”。而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合法的证件代办公司,通过代客户向证件办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、完备申请手续而收取佣金的情形。赵某某本人既不知道“王杰”所说的代办服务的具体事项及流程,也不知道客户收到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真伪情况。其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妨碍印章、证件管理的犯罪故意。

二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没有实施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afadf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”犯罪行为

据赵某某反映,其在涉案事实的整个过程中仅实施了介绍下游中介人员“卢佳”、“富聪”给犯罪嫌疑人“王杰”认识的中介行为。办证客户是由“卢佳”、“富聪”向“王杰”提供的,关于具体的“代办”行为及过程,赵某某并不了解。赵某某所实施的间接中介行为,并不属于我国刑法》第280条所打击的犯罪行为。赵某某本人也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afadf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行为。

三、如贵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所实施的间接中介行为涉嫌伪造、变造、买卖afadf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赵某某也应被认定为从犯,贵院可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

本案中,赵某某仅实施了介绍下游中介人员“卢佳”、“富聪”给犯罪嫌疑人“王杰”认识的间接中介行为。赵某某应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、从犯。赵某某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侦查,如实供述相关事实,其所涉嫌的罪行较轻,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。同时,鉴于赵某某在押期间身患较为严重的肠绞痛及水土不服综合症(在押期间的诊断结果),长期无法正常饮食,继续羁押可能导致病情恶化;赵某某育有一子,刚满一岁需要母亲回家照料。

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本案情况及辩护人提出的前述意见,依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及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afadf百四十条之规定,对赵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。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,afadf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!

 

此致

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辩护人:刘丽伟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