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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国务院下发文件,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afadf助学金。由于管理不严,监督不够,afadf助学金普遍存在着被虚假套取冒领的现象。

本案就是一起由于虚假套取冒领助学金引起的刑事案件。李某在未办理办学证明的情况下,违规申报补贴,并将补贴占为己有。2017年,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派出所刑事拘留。此事由于涉及社会适龄青年、农村青年、农民工、下岗失业人员、退役士兵等敏感团体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引起广泛关注。

刘丽伟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,承受巨大的压力,认真分析案情,综合分析目前已有的案卷材料,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的部分涉案金额缺乏证据支持,如果剔除不能认定的金额,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本案就超过追溯时效。辩护律师据此制定本案辩护思路:首先根据证据材料减少涉案金额,从而降低量刑幅度,进一步的充分利用追诉时效的规定,做到撤销案件。在此思路指引下,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,辩护观点得到了办案机关的支持,afadf终推动办案单位对李某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,实现无罪辩护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2008年5月,李某与某县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许某签订转让协议,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。2008年9月,李某在市劳动局办理办学证明时,被告知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,且需要原法定代表人许某配合,由此李某一直未办理办学证明。

因为学校属于政府大力扶持和鼓励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,因此民政局每年会对该校学生每人补贴1500元钱。2008年,李某向民政局申报50个名额。在助学款下发之前,某县职业技术教育afadf的周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帮忙开7.5万元钱的发票,并称系工作需要,李某随后开具7.5万元的发票给周某,后助学款项下发。上级部门按照每人800元下发到学校,某县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共收到4万元。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将其助学金占为己有。

2017年,李某因此事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派出所刑事拘留。

【辩护意见】

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,指派刘丽伟、叶渊律师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本案相关材料,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,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漏洞,特别是涉及诈骗金额这一案件核心问题的证据。本案认定李某诈骗金额7.5万的关键证据为其向周某开具的7.5万元发票。而李某自述学校只收到4万元。

而本案涉案数额对本案的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,涉及到诉讼时效规定的利用,因此,必须查清李某实际获取的金额款项。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面临巨大挑战。

辩护律师在全面分析本案案件情况后,认为在侦查阶段必须进行实质辩护,充分利用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,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,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。辩护律师将本案面临的情况如实告知家属,并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,立即展开工作。

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李某,引导李某慢慢回忆当时案件的细节问题。同时,调取当年相关的银行流水以及学校的相关记录,afadf后证实,虽然李某开了八万元的发票,但李某只收到四万元的助学金。

此后,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多次进行沟通,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办案机关。afadf后办案机关予以认定涉案金额为四万元。辩护律师在将金额确定以后,很快向办案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,阐明本案追诉时效问题。

【处理结果】

本案经过办案机关的调查核实,2017年3月7日 侦查机关决定变更对李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2018年李某收到侦查机关正式出具的《撤销案件决定书》,afadf终决定撤销此案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afadf高人民法院、afadf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afadf条规定: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“数额较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实施细则规定:诈骗罪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分别为五千元、五万元、伍十万元。

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没有办学资质的情形下,依旧办学,并且利用学生名额向民政部门申请助学款项,事后全部占为己有,其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,构成诈骗罪。

但是,本案存在特殊情形,即犯罪嫌疑人李某实际上并未获取7.5万元的助学款项,其开具7.5万元的发票系受人蒙蔽。后期通过获取相关证人证言,银行转账记录,查实李某确实只收取4万元钱,从而使其刑期降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内。

再进一步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七条结合,其规定“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法定afadf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……”同时注意afadf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明确表明,“法定afadf高刑的认定应当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内的afadf高刑。”

具体到本案,因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涉案金额已经确认为四万元,故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根据追诉时效的规定,其追诉期限为五年。本案案发为2008年,追诉时效只到2013年。本案案发时间为2017年,因此,本案已过追诉时效,因此,应当撤销案件,不再予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。

【总结或启示】

1、律师应该充分利用其调查取证权

律师的调查取证权,在司法实践中,通常会被忽视掉,很多人甚至从来不会想到要充分利用这项权利。本案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积极的行使调查取证权利,去深挖案件事实,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,去查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事实,用合法途径,积极行使权利,是每个律师都应该贯彻掌握的综合技能之一。

2、思维方式正确了,那就意味着向成功迈进了一大步

案件事实本身千奇百怪,千变万化,但是万变不离其宗。作为法律人,我们必须时刻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模式,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,要时刻用严谨的态度对待案件,只有这样才不会遗漏,忽略关键辩点。一方面,我们要注重基本功的提升,另一方面,要加强思维模式的训练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。